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条”,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或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或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向他人打的“借条”,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或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或为非法行为产生的,方可确认另一方无需承担。
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出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自己亲属、家人、朋友借款的借据,应当充分说明借款资金的来源和借款用途、资金的流向或转换形式,否则仅凭一张借据,难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也无权要求配偶另一方为虚无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识的自然人或法人,还可以申请债权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便核实债权人的真实身份和借款事实。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向人民法院主张另一方需承担共同债务的主张,若另一方不予认可,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理。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诉,由离婚案件当事人做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只将配偶一方列为被告起诉欠款纠纷,则另一方应申请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诉讼,以防止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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