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以借条系自己一人签名,不应由其夫妇共同还款的辩称未获法院支持。7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女士夫妇归还费先生借款5万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000年3月26日,陈女士夫妇以开公司为由向费先生借了5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5年内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陈女士夫妇未能还款,费先生遂诉至法院。但陈女士夫妇却辩称,费先生出具的借条上面只有陈女士的签字,不能因为两被告是夫妇关系,就要求其丈夫在本案中也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陈女士所借款形成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丈夫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确系陈女士的个人债务,因此对于本案中的债务应认定为其夫妇共同债务,故费先生要求陈女士夫妇共同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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