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提供理赔服务:
1、涉及的保险事故并不属于所购买的保单所涵盖的保障范围之内;
2、例如,在某些保险合同中设定了等待期免责条款,即在该特定时间段内,即便被保险人不幸遭遇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亦可依据此条款不予赔偿;
3、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免除责任事项;
4、投保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费用;
5、若投保人系自杀身故或者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自身遭受伤害,则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提供理赔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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