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条件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1、收件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制证
6、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九、十条要求,应包括以下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3、复混肥料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产品执行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须提供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5、肥料登记申请表原件;6、市、州主管农业部门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及初审意见原件;
7、产品抽检合格报告原件(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
8、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包装、标识、标签样式复印件;
9、产品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复印件;
10、《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复印件;
11、其他材料。(二)所提供资料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收件:提供资料不完整的。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九、十条要求,应包括以下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3、复混肥料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产品执行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须提供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5、肥料登记申请表原件;6、市、州主管农业部门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及初审意见原件;7、产品抽检合格报告原件(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8、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包装、标识、标签样式复印件;9、产品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复印件;10、《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复印件;11、其他材料。(二)所提供资料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收件:提供资料不完整的。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一)第一条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收到企业办理肥料登记证的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考核人员(俩人以上并至少1人为肥料登记负责人)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开展现场考核。(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通知申请人;(二)现场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条市(州)完成相关审查考核后,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1、2、3、4、5、7、8、9、10、11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拟建议上报省级审核、拟建议退回材料至申请主体。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八、九条以及《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审查。
(二)符合颁证条件的,拟颁发《肥料登记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贵州省肥料正式/临时登记证》(模板)《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贵州省肥料正式/临时登记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农业委员会窗口A区056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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