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莆田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流程怎么走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二、莆田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办理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订)第七条第三款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3.《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公安部令第89号)第十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4.《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公通字〔1995〕43号)第三条发牌代号为“O”的专用民用号牌,仍应按原公安号牌的核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由地、市公安处、局统一审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内按各地、市公安机关发牌代号核发。安装号牌一律使用固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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