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四种限制情形,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时间:2023-05-27 04:55:24 2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四种限制情形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i的四种情形分别为:

1.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除了上述的情况之外,应当优先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清偿。

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它不仅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定的债权。例如,就税收债权而言,国家享有税收优先权。不过,从担保物权的效力出发,其较之于税收优先权应当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三、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担保物权的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二年,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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