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的基本分类,标的物瑕疵的种类
时间:2022-06-17 11:48:21 4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标的物的基本分类

标的物的基本分类是:

1.有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

二、标的物瑕疵的种类

标的物瑕疵的种类有:

1.价值瑕疵。这是指造成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灭失或者减少的瑕疵。价值瑕疵多出现在作为艺术品的标的物的买卖中,如某幅国画发生水渍、虫咬,某件古瓷器产生裂纹等,均可导致标的物价值灭失或减少。

2.效用瑕疵。也就是标的物使用价值上的瑕疵。标的物的效用包括通常效用和约定效用。

3.保证品质瑕疵。这是指标的物不具有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保证表现为其所提供的产品介绍、质量说明书等资料。

买受人信赖这些材料,并据此确定价格、订立合同。如果交付的标的物没有出卖人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就没有适当履行合同。

三、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确定方法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的确定方法是:

1.约定标准:买卖合同对标的物质量有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2.质量说明标准: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没有对标的物约定质量要求,但是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3.协议补充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4.推定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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