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征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征收农民耕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民耕地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对土地的总体规划根据政府的行政区的土地范围,年产值的基础上的土地类型、土地、土地位置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最低生活标准保障等因素,再次根据区域划分为综合计算征收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每2-3年调整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超过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期限的,不及时调整的,不予批准。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制定。
耕地保护
一、根据法律规定,经过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那么实行“占多少,垦多少”原则,即占用耕地的单位,要开垦出被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不加条件开垦的,应当按照所征收的土地的复垦费的两倍缴纳相应的补偿费;如果是有开垦的条件但开垦的耕地是不符合要求的,至少要缴纳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土地补偿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擅自开垦土地的,按照该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的一次缴纳征地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交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该地区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土地综合价格补偿费标准的40%计算。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应当包括土地复垦费。
二、法律是禁止闲置、遗弃耕地的。闲置、荒芜的耕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耕地年产值的一倍至两倍缴纳闲置土地使用费。该地区耕地的闲置土地使用费,按照该地区土地综合价格补偿标准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八缴纳。
三、因为堆放固体废物、挖损、压占等或是临时使用土地等这些原因将土地破坏了的,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进行土地复垦;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承当用于开垦的费用,一般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标准缴纳。
四、承担土地占用和补偿差额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收取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收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五、土地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位置、目的、范围、地点和期限登记和征地补偿,土地位于乡(镇)、办事处和村庄,团体,发布公告,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凭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的土地上有建筑物的,应当提供其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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