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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31 16:33:54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拆迁补偿中确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依法核定,不得超过控制标准。未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承认。

2。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相当于200平方米)计算,人多地少的农村按0.25亩(相当于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政府认定认定,按每户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过0.4亩的,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面积补偿价的5%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因拆迁需要单独审批宅基地的乡镇,新审批宅基地低于控制标准的部分,可按当时宅基地面积补偿价格进行补偿。根据《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居民点的补偿价格以乡镇为单位确定,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居住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置换均价为500元/平方米,平均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平均宅基地面积为0.3亩。宅基地面积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置换为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和拆迁补偿时定向安置房价。拆迁补偿中,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确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建造文件,但实际长期自住。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租赁协议赔偿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损失;双方约定的,被拆迁人应当赔偿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损失依前项标准作业。4搬迁补贴。征地拆迁搬迁补助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乘车的,不予补助。拆除具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和设备的,设备拆除安装费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5元补助。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提前时间计算,被拆迁人每套住房支付200-20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电视、电话、空调的转接费按有关部门标准给予补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拆迁补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山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3]5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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