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时间:2023-06-06 09:50:13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经常会遇到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内容涉及不多,再加上执行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在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上往往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执法的严肃性。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和执行实践中的做法,就此问题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执行异议的提出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执行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执行异议则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免受执行行为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根据该规定,提起执行异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可能对法院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比如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为其必要的生产、生活工具,不能作为执行对象等等,该意见不能认为是执行异议,而是当事人之间就案件实体发生的争议。如果他们认为执行确有错误,执行人员应告知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但不影响执行。

(二)异议内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其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异议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异议,都可以成为执行异议。应注意区别的是,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人员在执行构成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不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出或反映的,不构成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有异议的,也不构成执行异议。

(三)案外人提出异议时间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果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解决。

(四)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异议人负有举证责任,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列举证据。对于案外人只提异议而不提供证据的,不能按案外人异议处理。

二、执行异议的审查

执行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对案外人提起的异议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能未经审查便予以驳回,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实践中,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执行异议形式要件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接受执行异议后,首先要审查执行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执行异议是否书面提起,口头提起的是否记录在案;执行异议是否由案外人提起;异议是否对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等。对符合执行异议提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二)对执行异议的实体审查。《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执行异议有执行员审查。因执行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执行员在审查时要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认真审查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主动调查取证。对执行异议的证据应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质证,必要时可采取执行听证的形式,由双方举证、质证。

(三)合议、讨论,报院长批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是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合议讨论,并报执行局长批准。

(四)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在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间,执行法院可以对有异议的执行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执行措施,但不得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正在实施的处分性执行措施也应停止,以免给案外人造成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失。

三、对执行异议的处理

经过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经审查后不能成立,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不充分的,经执行人员向其告知审查情况后又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或不能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二)案外人提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区别情况作以下处理: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不属于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但不停止对该法律文书的执行。财产已经拍卖和变卖的,应将所得价款交还案外人。拍卖、变卖的财产是不动产的,应撤销拍卖、变卖措施,将原物返还案外人。因错误执行而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执行局)

全文2.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
    更新时间:2024-01-13 15:00:27
查看执行异议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执行异议 最新知识
针对谈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谈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