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能力主要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在审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和支付能力;在审查生产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交付能力。审查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履约能力的判定如下:
1、企业性质:分布在哪个行业,经济时期;
2、企业的产品处于市场的哪个阶段,产品是处于初期还是成熟阶段;
3、人员构成、营业额、人员构成是指人员的组织结构比例;营业额是指成本和利润的比例,可以初步了解企业的营销和管理能力。
注册资本和净资产是合同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外部责任的财产基础。法定地址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当事人的其他情况,为其他调查工作提供线索。
合同诈骗罪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行为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行为的界限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履约能力,行为人隐瞒其履约能力的真相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由于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而不会为履行合同作积极的准备,对无法履行合同造成违约的事实,总是寻找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敷衍了事,携款逃匿,大肆挥霍通过签订的合同获得的财物,或者将财物用于赌博、借贷等与履行合同无关的方面。而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的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故意夸大履约能力是由于认为自己具有完全履约能力或者是为了增强对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感,签订合同后会采取积极措施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努力促使合同的全面履行;对无法履行合同造成违约的事实,一般会承担违约责任且有实际行动;所收取的对方当事人的贷款、预付款、定金等,会用于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因此,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的行为人,即便在现有条件和状况下无法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但只要其有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诚意和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李少平主编:《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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