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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卖方签收货物之前,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的风险应由商家承担。
当买方签收快递包裹的时候,也完成了电子合同的重要履行程序,即合同标的的交付。
一旦合同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将从网上卖方转移到网上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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