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资料
1.申请重新登记:对于申请重新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A4)一式一份,纳税人需在复印件上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与原件相符”字样),填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国税留存)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核发证件:对于已核准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应持《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收回税务机关留存联,存入国税留存资料),填报《补发税务证件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国税、地税各一份)向相应联合登记机构岗申请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
二、办理条件
重新税务登记是指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但工商营业执照尚未注销,由于恢复生产经营,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及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待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重新税务登记后,纳税人持国地税《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填报《补发税务证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3),到联合登记机构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联合登记机构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纳税人,即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仍延用原纳税人识别号)。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选案、检查
3、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4、联合税务登记机构核发证件
5、资料归档
四、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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