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免责条款如下:
1、明显不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
2、以各种方式、手段制定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免责条款未提醒当事人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无效免责条款的情形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但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为此,《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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