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若因合同主体不适格,将可能导致合同存在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不适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第二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行为主体表面上符合普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在特定交易中属于不适格主体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一无权处分人。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的,该合同才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除外。
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定商业活动只能由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行,若不具备特定资格的主体就该项目签订的合同不但无效,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缺乏法定形式要件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效力。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原则上理应是自由的,但集体劳动合同或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其他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则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一些学者持怀疑态度。其理由是如果一味地强调合同形式要件,则可能发生恶用或滥用这一规定的可能性。
(二)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效力。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劳动者不具有订立合同资格;二是使用者不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主体资格不合格的劳动者或使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原则上是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假如在劳动关系中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劳动合同应如何看待其效力,能否是以违反民法规定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呢,如果仅以此为理由否认合同效力不仅有悖于民法立法通过这一内容的规定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初衷,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性。
(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效力。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可分为劳动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和提供的劳务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而丧失其效力的情况。在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中,合同无效的效力只适用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部分,其余的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部分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或通过法律解释得到补救,但使用者一方不得以此为理由对抗劳动者。。
(四)违反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可分为将要提供的劳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和使用者和劳动者约定的方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效力待定的标准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表示承认。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性?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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