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没有受益权转让这一说法,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可以变更保险受益人,由此受益权自然转移。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保险事故发生前
在我国,受益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除声明放弃处分权的,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所以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处分权的情况下,受益人可能被随时变更,则受益人享有的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自然没有任何让与的实际意义。
而当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放弃其处分权的情况下,此时受益人仍然是享有的一种期待的地位,也没有什么转让的实际意义,而且为了防范保险事故中道德危险的增加,也不容许受益人任意转让自己的这种期待的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保险业务操作,除非保险合同中载明允许转让,否则受益人不得自行转让受益权,只能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变更受益人,而且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经保险公司批注后生效。
2.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原始的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此时受益权已经是一种既得权,自然容许受益人任意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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