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60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使受益人获得了保险金请求权。因此,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与指定受益人有一些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但人身保险合同转让与指定受益人是根本不同的,主要有如下区别:
1.性质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尤其是权利的转让,是现实权利的转让。而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这种期待的权利是否能实现存在忽然性,只有发生保险事故,才能转变为现实的财产权。
2.程序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而受益人的指定不以受益人同意为前提。
3.撤销方面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权利转让后,除非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由于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仍有权利加以变更,受益人不能反对。因此,受益权作为一种期待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往往会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随时撤回或者变更他人为受益人而取消。
4.对受让人和受益人的资格要求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的受让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受益人的资格一般不受任何限制,能否成为受益人只以权利能力为标准,不考虑行为能力的有无和是否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胎儿也可被指定为受益人,但出生时不是活体的资格自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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