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拆迁安置保险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标准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1978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1990年4月1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三、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一般有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但总的原则还是很低的。立法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有确立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明确拆迁主体和拆迁程序、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方法,以及完善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程序等。
那么,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由哪几部分构成?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有没有房产证,在拆迁补偿上是否有区别?
宅基地拆迁补偿一般分为地上物的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两部分。
对农村宅基地上没有房产证的自建房是否补偿各地政策略有不同,有的全额补偿,有的折价补偿,有的甚至不予补偿。拆迁人在拆迁中应尊重历史,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对于因为地方政府政策原则不能办理或补办产权证件的自建房应予完全补偿。
对于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在拆迁时能否得到补偿?目前国家法律对这块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此点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不属于被征收人原因造成没有建房,应对宅基地使用权做适当补偿。
四、在面临农村宅基地拆迁时,需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要及时维权,如果存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要及时启动维权程序。行政复议时效是60天,行政诉讼时效是6个月,如果超过时效,一般就会丧失胜诉权,因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狮”。此外,维权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征地拆迁维权专业性和实战性特别强,一个好的专业律师往往会在维权过程中事半功倍,为被拆迁人赢得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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