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按《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22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在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调节金部分不再发给。
1、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按《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22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在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调节金部分不再发给。
2、对于符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的人员,属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或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退职生活费按下述标准按月领取:
(1)基础部分:以本人按规定封定的档案工资的40%计发;
(2)个人帐户部分: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乘以豫政办[1995]7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1.8%~0.8%)计发;
(3)各项补贴:按规定纳入统筹项目的补贴。
达不到上述条件的退职人员,其退职生活费在批准其退职时,按豫政办[1995]74号文件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审批和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豫劳险[1999]43号)
发布日期:1999年9月16日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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