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所谓的“司法局拒收后缓刑是否会被收监”的问题,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并没有权力任意拒绝接纳缓刑犯人。如果因逾期报道而导致延期收押,这并不构成合法的判决收监依据。换言之,如果司法机关以无正当理由为由拒绝接收犯人,那么法院也无法依据此举作出立即收监的决定。
然而,如果犯人存在合法且正当的拒绝收押理由,并且这些理由恰好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那么根据法院的审判权,他们有权对其进行收监判决。为了确保收监执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下几个条件也必须得到满足:
1.被收监执行人员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已经作出明确判决的罪犯,2.所处刑罚必须为实刑而非缓刑状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包括但不限于管制、缓刑、死刑缓期执行、监外执行、劳动改造、强制戒毒等等在内的各种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都不在收监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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