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2、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3、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4、各受益方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计算方法为:
(1)共同海损损失率=共同海损金额÷共同海损分摊价格总额*100%;
(2)分摊的金额=各受益方应分摊价值*共同海损损失率。
知识链接:
一、哪些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1、为了安全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修理而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
2、在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额外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以及为修理船舶而卸、储、装的费用或者在船上搬移燃料、物料及其它财产所造成的损、灭失而支付的费用;
3、船舶修理费;
4、货物灭失、损失费;
5、运费损失费;
6、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7、保险费。
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财产有哪些?
1、未申报的货物或者慌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2、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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