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仅持续半年便女方离家出走的情况下,男方所支付的彩礼通常无法索回,然而,如果事主提起诉讼之后,经过详细调查核实,证明出现了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那么人民法院也有可能会予以法律救助:
首先是男女双方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是尽管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双方并未共同度过实际意义上的婚后生活;
至于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在结婚之前男方已经倾尽全力投入彩礼钱财,此举最终造成了男方经济困顿等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后两种特殊情况都必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已经选择分手或离婚的基础之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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