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乘客在车内打斗跳车发生事故司机是否应该赔偿
时间:2023-12-05 02:36:22 4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乘客在车内打斗跳车发生事故

陈某乘坐林某驾驶的A客运公司从漳浦开往厦门的客车,途径漳州路段时陈某因琐事与杨某发生打架,陈某要求司机林某停车,但林某不予理睬不停车,此时杨某又持刀冲过来要追杀陈某,陈某不得不从车窗跳车,导致小腿骨折,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648元。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林某和A客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560元。

二、司机是否应该赔偿?

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是:司机林某及其所在单位A客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认为,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二十二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乘客乘坐公共汽车,乘客与汽车承运人间形成了客运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在乘客购票至下车的运输过程中,负有安全运送义务,包括负有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的乘客,并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包括:第一,损害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从合同成立时起至合同终止时止;第二,伤亡不是因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因此,对运输合同中乘客在车上发生打架遇险时,司机应采取有效的制止或救助措施,如停车制止或报警救助等,司机在被害人要求停车时不予理会则违反了安全运送义务。对被害人因跳车致伤的,除该承运人能够证明是乘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才能抵减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对被害人跳车受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司机林某对陈某在遇到伤害的情况下要求停车的请求不予理睬,则违反了安全运送义务,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司机林某的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期间,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的单位即承运人A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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