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开始发生变化。除国有企业外,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已经走上了社会舞台,使受托经济责任具有普遍性。这是独立审计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不分政企、责、权、利,所有者“缺位”现象十分严重。没有独立的经济主体,没有明确的受托经济责任,因此不需要进行独立审计。因此,对国有经济实体的审计早已成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畴。但随着国企股份制改革的不断完成和产权的进一步明晰,国企审计也被纳入独立审计范畴。但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比如,在全国股份制改革中,一些地方企业达不到上市标准,但为了提高地方政府的绩效,地方政府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并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达到上级的意图,审计人员通常采用“反向法”对企业进行审计,即按照《证券法》颁布的上市公司准则,对拟上市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包装清单”。审计师之所以敢于这样做,一方面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驱使,另一方面是为了冒险。此外,由于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企业“内部人”的权力失控,导致国有企业大量资产流失,会计信息严重失实。这些都加大了国有企业的审计风险。民营企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经过20多年的成长和发展,他们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支重要经济力量。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的发展,无疑给独立审计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一般来说,处于扩张阶段的企业可能会虚报资产、夸大利润以吸引投资或造成一定的市场效应;如果企业处于衰退阶段,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企业可能会故意减少利润以避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率先接受独立审计。可以说,我国的独立审计开始从对外资企业的审计中复苏。这类企业一般由国家严格控制,其设立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经营普遍规范。然而,审计人员应该警惕一些假冒的外国企业。可能存在重大欺诈甚至犯罪活动,如**荒野公司案。进入90年代后,受法律环境的影响,我国先后出台了《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标志着我国独立审计从一开始就进入了职业法定审计阶段。一方面确立了独立审计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明确了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但仍有许多问题是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的。如《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应当拒绝审计报告,但在实践中屡禁不止。这不仅反映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观念淡薄,也反映了独立审计执业环境不理想。因为严格的做法往往意味着企业的营业收入得不到保证。在讨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时,还必须强调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如果不追究被审计单位不履行会计责任的行为,只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此外,政府对独立审计活动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对于一些审计项目,特别是所谓的形象工程,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已经制定了很长时间。审计人员只履行签字盖章手续,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这显然违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再次,由于我国各种法律法规颁布的时间不同,内容侧重点不同,复杂的审计行为因衔接不畅甚至相互冲突,难以规范。3。扩大审计范围。近年来,信托责任的内涵不断拓展。被审计单位除了向资产所有者报告资产的使用和增殖情况外,还有责任改善社会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因此,审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审计服务领域从财务报表审核、管理咨询延伸到环境审计、质量审计、风险评估等。审计范围的扩大给审计行业带来了新的风险和压力。这是因为,为了适应社会需要,审计行业拓宽了业务范围,从事了不熟悉的审计业务,这就产生了审计执业水平、审计效果评价、审计期望差距(审计行业对自身的认识与公众的期望之间的差距)等问题对审计职业的认识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现代审计要求审计人员不断开展后续教育,加快知识更新,这对仅仅精通传统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来说无疑是一个挑战。很多人认为,只要审计工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审计任务就可以顺利完成。这是一个极其错误的观点。审计人员虽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最后向委托人收取审计费用,但审计工作并不能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审计工作的基础是独立审计准则,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识别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三个特征”。审计工作的结果应该对全社会负责,这是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区别,也是审计风险远大于律师的原因。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活跃,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等社会各界人士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信息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依赖审计报告,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越来越大,审计期望差距也越来越大。公众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且要求审计人员查明被审计单位的全部舞弊和差错。但审计界始终坚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意味着履行了应有的职责。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按照标准审计程序,审计人员只能发现重大错报,不能发现全部错报。由于管理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主要责任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人员仅对其不遵守审计准则所造成的后果负责。许多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都是由于公众对独立审计的错误认识。现代审计广泛采用抽样技术,即根据整体中某些样本的特征推断出整体的特征,因此审计结果必然存在一定的误差。此外,受审计成本效益的制约,审计人员往往会放弃一些对审计意见形成影响不大但费时费力的审计程序。对这种审计程序的判断,会导致一些影响审计意见正确性的程序被放弃,从而使审计意见不真实。审计程序和方法的选择应以接受一定的审计风险为基础。为了控制审计风险,近年来,一些国家的审计界广泛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用风险的概念来规划和指导审计工作。同时,运用数理统计知识规划抽样规模,选择抽样方法确定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要求,从而有效控制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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