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书、裁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履行支付款项之义务,便须承担双倍递增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责任。
换言之,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则其应负担直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前相应时间段内的额外债务利息。
因此,执行次数并不受到法律规定特定时间间距的限制,而主要视被执行人如期履行相关义务的具体时间而定。
若被执行人始终未能尽到相关义务,从理论上讲,法院可采取每日进行一次强制执行,直至其完全履行并法院作出终止执行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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