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手续需共同参与,到指定部门申请。若有一方无法办理,手续无法完成。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提交相关证件和照片。
离婚手续必须在双方共同参与下完成。要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双方需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若有一方无法办理,则手续无法完成。根据相关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协议离婚的,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的证件等材料如下: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离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离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九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材料要求:
1. 双方身份证件:离婚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 户口簿:双方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3. 婚姻状况证明:需要提供离婚登记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等;
4. 协议离婚的,还需提供双方自愿离婚的书面协议。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九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离婚登记的程序,包括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提交相关材料、缴纳离婚登记费用等步骤。
总之,离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可能因地区、离婚原因等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以上几项材料是必不可少的。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应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以保障离婚登记的顺利进行。
离婚手续必须在双方共同参与下完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九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一定的材料要求。双方需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若有一方无法办理,则手续无法完成。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九十六条,离婚登记的程序包括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提交相关材料、缴纳离婚登记费用等步骤。因此,离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可能因地区、离婚原因等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以上几项材料是必不可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全文9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