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状况之下,首要之务便是对这些数以十万计的负债进行清晰的归类和定性。
倘若这些负债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处理过程中,双方均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反之,若为个人债务,则应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偿还义务。
而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那些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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