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恶意申请破产法院是否受理
企业恶意申报破产的,人民法院会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破产条件的,法院就会裁定受理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破产申报债权种类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申请受理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但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被裁定破产,受托人不知道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可以申报债权)
(三)未到期的债权
(四)争议债权(可以申报债权)
(五)劳动债权(不需要申报,由管理人登记)
(六)收债权(不需要申报)
三、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是,企业不能向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要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以及企业财产的有关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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