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担保人的财产与案件有关的,则可以对担保人的财产申请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诉讼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保全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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