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债委托债权人卖房,过户后发现房屋估价与交易价存在差异,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交易风险由当事人自愿承担,驳回胡女士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17日,胡女士向胡先生借款15万元,约定2011年7月16日前归还,胡女士以其房屋作担保,如逾期不还愿以实物抵债,由胡先生处分抵押物实现债权。
2011年5月25日,双方自愿签订经公证的《委托书》,胡女士全权委托胡先生处置其位于重庆石坪桥的一套房产。
2012年5月30日,胡先生以胡女士代理人名义与唐先生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67万元出售给唐先生。
2012年7月6日,唐先生收到房地产权证书。8月16日,唐先生要求胡女士8月23日前交房。
胡女士认为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一审中,胡女士举示经有资质企业评估该房市场价为101.27万元。唐先生、胡先生认为评估系单方委托,随意性较大,不能充分反映该房屋的市场价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评估《报告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的市场价值为98.07万元,该房出售时价格与当时市场交易价值相差31.07万元,实际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显失公平。一审判决撤销胡女士与唐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唐先生、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胡女士出具给胡先生的委托书并未指明具体的出售价格,且胡先生以高于其最初购房价款十余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唐先生。胡女士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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