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于犯有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二十万元人民币的,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提供销售额50%以上但不超过总销售额两倍的罚金;若其销售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却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其将被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附加提供销售额50%以上但不超过总销售额两倍的罚金;若销售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二百万元人民币,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附加提供销售额50%以上但不超过总销售额两倍的罚金;
然而当销售金额超出二百万元人民币时,则将面临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终生监禁,同时附加提供销售额50%以上但不超过总销售额两倍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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