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义乌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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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服务、管理、监督,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造价在20万元以上财政及国有投资所有项目和施工单项合同50万元以上下列项目,适用采用本办法,进行招标发包。(一)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项目。(二)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职工持股的股份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项目。(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市政工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用事业项目,能源、交通运输、邮政通讯、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利用无偿或低于市场价取得的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五)前四项工程的后续、附属工程。(六)其他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造价10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的监理也实行招标发包。交通、水利、邮电通讯、供电(客户受送电装置以下部分)等专业工程中属地方财政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按照规定需要招标的所有工程(含专业类)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义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第四条禁止任何行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义乌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市采招监管办),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义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为服务性单位,是为招投标交易提供场所和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接受市采招监管办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立项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有标底需核准的已报有关职能部门核准;
(三)建设用地已征用,民房和障碍物已拆迁;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程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示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五)招标人已依法成立。自行办理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市采招监管办提供自有的与招标工程规模、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具体人数及要求严格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执行。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六)交通水务等专业类工程招标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同时应符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招标的条件规定。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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