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10%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0%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财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52号)规定,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个人所得税10%,房产税60%。
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
(1)个人出租房屋给单位用于经营,征收率14%,按比重拆分:营业税30%(即征收率为4.2%),个人所得税10%(即征收率为1.4%),房产税60%(即征收率为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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