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时间:2023-06-07 08:31:31 2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0年5月18日,两德在签署了关于建立统一的货币、经济、社会联盟的国家条约之后,实现了国家统一。尽管在极短的时间内确实将两个经济体融合成了统一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但这却为德国带来了激烈的震荡,首先集中体现在就业问题上。在统一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德国东部地区企业在成本、价格等方面的竞争中完全处于劣势,出现了经济严重衰退,失业无法避免。由于德国政府采取了统一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民主德国地区的企业被迅速私有化,形成了严重的失业问题。1990年底新加入的东部五个州失业人数已达64.2万人,失业率为7.3%。此后,德国政府加大了对东部地区的财政投入,而由此引发的两德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又加剧了失业(见下表)。由于民主德国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形成的结构性失业是德国失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此外,原有失业保险政策也使一部分劳动者不愿重返劳动力市场,这促使德国政府改革失业保险体系。

德国1991—2006年失业情况一览表

年份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

失业人数2642318637994160403534733890384935033127315034864023438845834279

失业率(%)6.67.99.510.310.18.89.89.78.87.97.98.710.011.011.110.3

注:失业人数单位为千人。

资料来源:刘跃赋、黄琳:《德国的失业保障研究》,载《德国研究》,2003

(3)。

分析:

针对严重的失业问题,德国政府在统一后逐步对原有的失业保障体系进行改革,对原有的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弱化消极的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方式,降低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严格给付条件,同时,通过立法和改革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将就业促进和培训作为失业保险机构的核心功能,以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

1.调整失业保险和失业补贴给付条件

德国于1996年颁布《就业促进法》,其对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严格失业保险的申请和给付条件,以强化失业者的工作、求职意愿。如果一个失业者想得到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那么他必须接受职业介绍员介绍的合适的职业。而所谓候补资格就是说:失业者必须在失业前的一定时期内从事某项工作,并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即在失业前的3年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一年。

在新的《就业促进法》中设置了失业保险的封锁期。在一定的时期内,由于失业者自身的过失,劳动局拒绝发给他所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这被称为失业保险的封锁期。封锁期最少为6周,最长为12周。相应地如果某人进入了封锁期,他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就要缩短。

在德国还有一种因报到延误,而被扣减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就业促进法》规定,凡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必须按照要求定期到职业介绍员那里报到。如果失业者没有正当理由而延误报到,就进入报到延误期。在报到延误期内,失业者还不到职业介绍员那儿报到,就要加重处罚。

2002年后,受德国政府委托,哈茨专家委员会草拟了一系列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改革方案。在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方面,哈茨委员会建议:领取失业金的最长时间由32个月缩短到12个月,同时,将目前失业金给付水平由平均工资的60%下降到57%。

2.建立以就业服务为核心的失业保险管理体制

(1)改革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制度。哈茨委员会建议,将失业救济和社会救济合并,以减少社会上养懒汉的现象。将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改称为失业金Ⅰ,而失业救济将被称为失业金Ⅱ,它的适用对象将包括全部具有工作能力的失业者。失业金Ⅱ的数额按需发放,同时考虑到领取者是否拒绝工作中介或者再就业培训。

(2)改革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德国对劳动机构改革的核心是把失业保险合并到职业介绍部门,将职业介绍员和失业保险工作者组成一个工作队,这样可以方便失业者求职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将使失业保险更多地发挥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哈茨委员会建议,在两年时间内完成对联邦劳动局的改组工作,将各地方劳动局改造成为181个就业中心。每个中心负责解决当地所有失业人员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发放救济金、开发新的就业岗位、提供再就业培训、提供心理咨询与治疗、指导失业者投资创业与失业者借贷等。就业中心中,安置就业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年负责二百名失业者,收入与其业绩挂钩。此外,就业中心还必须在工作人员中,为每个雇主挑选一名固定的联络人。

3.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联邦劳动局还实施促进职业培训措施,资助失业者参加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职业培训资助(BAB)是劳动局对国家认可的企业内部、外部职业培训班的资助,学费每月可得到1100欧元资助,但不是直接发放,只能以规定的项目报账或申领。这些项目包括:(1)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不超过348欧元,如住在父母家可得192欧元补贴);(2)学习资料费、实习劳动服装费(19欧元/月);(3)学习期间儿童照顾费(不超过130欧元/月);

(4)交通费;

(5)培训管理费;

(6)家庭困难补助。

经过上述改革,但德国的失业问题仍未得到明显改观,失业率仍在10%以上,因此,也有学者对积极的就业政策表示质疑。尽管备受怀疑,以就业服务为核心的失业保险政策对劳动力市场仍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稳定和促进就业具有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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