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疫苗非法经营辩护词怎么写?
假疫苗非法经营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家属委托,指派XX律师某某担任王X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王X,查阅、复制了案卷材料。在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定罪部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可以说,刑诉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禁止性规范,即无论为了查明案情有何种程度上的必要,侦查人员绝对不能诱使他人犯罪。否则,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侦查机关即是以公权之名,实施了教唆犯罪的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辩护人经过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后认为,存在侦查人员钓鱼执法、实施数量引诱的可能性。
综上,尽管本案的侦查机关可能实施数量引诱,而非犯意引诱的行为。但正是在这种巨大的数量引诱之下,王X等人曾经实施过的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才能直接变质、升格为触犯刑法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实施的数量引诱的侦察手段,实质上已经达到了诱惑犯罪的程度,在此基础上,应当判决王X无罪。
此外,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在此,辩护人亦将对本案被告人王X的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2、量刑部分
(1)王X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王X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本罪的客体为扰乱市场秩序。而在本案中,客观上涉案疫苗并未流入市场,没有造成扰乱市场秩序的现实结果。同时,在案鉴定意见能够证明,吴X渠购买、销售的9批次和10批次疫苗质量合格,即使投放到市场中亦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效果。
因此,辩护人认为,王X非法经营假疫苗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2)、王X的犯罪情节轻微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法经营疫苗的量刑情节所对应的经营金额或违法所得并未予以明确规范,但参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第8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王X非法经营所得数额为九千五百元,其中两千元系运费差价赚得,因此仅从违法所得数额的要求上看,王X甚至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辩护人认为,基于上述原因,可以认定王X的犯罪情节轻微。
(3)、王X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王X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知道的全部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X文化程度为本科,受过高等教育,其自大学毕业以来自主创业,合法经营小吃店,一直以来遵纪守法,作风良好,无违法、前科记录,系初犯、偶犯。其毕业以来即与父母同住,社会关系较为单纯,此次涉案,亦是在法律意识淡泊的情况下造成的,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辩护人认为,即使认定王X构成犯罪,也可考虑到其主观恶性不深,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量刑上从轻处理。此外,从司法人性化及刑罚必要性的角度,实在没有必要对这样一个受过高等教育,仅因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的单身女青年判处实刑。王X涉案前的一贯表现及到案后的悔罪态度,均能充分的说明其已经幡然醒悟,不可能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说,法律的惩戒作用及威慑作用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此,在假设王X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王X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其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
日期
二、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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