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2、本县辖区内专业设施名称、公共场所和文化设施名称命名、更名审核;3、本县辖区内城市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4、本县辖区内市政交通设施名称命名、更名审核;5、本县辖区内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审核。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确保资料准确、无误、完整、合法。
审批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确保填写的资料准确、无误、完整、合法。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应确保申请资料合法、有效,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阳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规定时间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业务股室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结论;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县民政局二楼基层政权股(县地名办)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通过;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审批。出具批复文件,通知申请人到办理地址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阳城镇韩愈路28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九条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
(一)圩镇、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村镇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三)城市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条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专业设施名称、公共场所和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专业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二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七条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一)国内著名的或者涉及省外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省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二)省内著名的或者涉及市与市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地级以上市内著名的或者涉及市内县(市、区)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四)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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