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弃婴后,不能直接为其办理户籍登记,需先行办理收养登记;对于弃婴,如果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办理完收养登记后,收养人可以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办理户籍登记需提交书面申请书、收养登记证明、收养人的户口簿等材料。
收养弃婴如何上户口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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