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实施商品房预售计划时,他们必须和购买者签订预售商品房协议,其中应该清晰地标注出房屋交付的确切日期。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准时完成房屋交付,那么他们就需要依法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购房者采取法律途径,如提出诉讼迫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时,涉及到的诉讼费用都由谁来支付这一问题,却常常困扰着各方人士。此时此刻,我们有必要在此强调,这里我们讨论的诉讼费用主要指的是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以及公告费等各种费用,不包含原告为了寻求法律援助而产生的律师费。接下来,我们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剖析,即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因此,如果确实因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交付延迟,那么开发商作为败诉方自然应该承担起诉讼费用。另外,我们还要特别提醒大家,诉讼费用通常都是由原告预先支付的,等到判决生效后,再根据判决结果来确定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方。如果开发商最后败诉,那么他们就需要向业主支付之前已经垫付的诉讼费用。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所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否则,律师费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当事人提出让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往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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