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民事证据保全的概述
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是证据保全制度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指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近年来,我国虽然先后在《海事特别程序法》、《商标法》、《专利权法》、《着作权法》、《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从而填补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但由于该制度目前只能在知识产权纠纷和海事纠纷中使用,而对于其他民事纠纷的诉前证据保全只能采用证据保全公证,尚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将法院的职权扩大到诉讼之前,创设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是现代社会诉讼爆炸以及适应现代型诉讼要求的产物,也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各国越来越受到重视的结果。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建立使法院在纠纷解决中发挥除审判以外更多的作用。
二、诉前民事证据保全担保如何申请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该协议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尤其是在一旦有任何迟误则可能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或在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危险的情况下。
按本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要符合以下实质要件:
1、只有权利人才能提出申请,即着作权人或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才能向法院提出此类申请。
2、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例如证人重病,有死亡的可能,一旦死亡就不可能提供证言;再如作为物证的物品有毁损、变质或消灭的可能性,一旦毁损、灭失以后就难以取得证明。还包括另一方当事人有毁灭证据的可能,如销毁书证、物证等。
3、只能为制止侵权行为而申请证据保全,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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