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参团办理
事项名称:
因公出国(境)参团办理
设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鄂办发〔2014〕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鄂办发〔200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
1、出访团组须有实质性出访任务,并列入年度计划。
2、出访人员须符合量化管理规定。
3、报批前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无异议。报批材料齐全,审核程序符合规定。
办理材料:
1.单位请示:
(1)抬头:对“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打请示;
(2)内容:出访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出访目的、国家、日期、天数、组团单位、出访费用、经费来源情况及出国公示情况;
(3)使用单位文件红头,注明文号和签发人(签发人不得为出访人员),并盖单位行政公章;
(4)省组团单位组团通知的原件,通知不得指定具体人选。
(5)省组团单位向我办出具的征求意见函。
(6)派出单位出访人员名单,须经本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供会议纪要或其他公文复印件。
2.参团必要性说明:用单位红头文件,注明出访任务明细及出国执行项目具体内容,盖单位行政公章。
3.近几年出国(境)证明:
(1)使用单位函头;
(2)注明至少5年内的出国记录,并盖单位行政公章。
4.本级财政批复:
(1)使用单位函头;
(2)内容包括出访人员姓名、单位及职务、出访时间、任务、费用及经费来源情况,并盖单位财务章(无财务章,可盖单位行政公章);
(3)本级财政负责人签署意见,署名,标注日期,并盖单位行政公章。
5.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如参加培训团,使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1)填写团长姓名及出访人员姓名;
(2)派员单位负责外事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署名,标注日期,并盖部门章(如无外事部门,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盖行政公章);
(3)派员单位负责财务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署名,标注日期,并盖部门章。(如无财务部门,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盖行政公章)。
6.简历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签字盖党委(党组)章;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单位行政公章;县(市、区)外办负责人签字盖单位行政公章。
7.审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单位行政公章;如有主管单位的,“主管单位意见”处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无主管单位的,“主管单位意见”处需分管市领导签字并盖章。身份证需贴正反两面。
8.备案表(赴港澳地区,使用《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盖出国人员单位党委(党组)章,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请组织部盖出国政审专用章,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请咨询组织部。
9.出国公示: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先通过公开栏如实公示出访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出访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10.出国公示结果: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均须出具出国公示结果,使用单位文件红头和文号,注明签发人,并盖单位行政公章。
11.出访结束后,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须按照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向我办外事科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访报告纸质及电子版:回国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报组团单位,并同时将纸质版与电子版抄送市外侨办。该报告字数不得少于五千,需涵盖出访期间主要考察活动介绍、出访成果介绍、出访成果落实方案、出访经验和建议。报告经由团长签名后交至市外侨办外事科。
(2)境外公务活动纸质及电子照片:需提供出访报告中涉及的在外活动项目和日程安排照片,公务活动安排须达到境外停留时间三分之二,不存在随意取消公务或要求外方压缩公务安排的行为。
(3)出国后公示及出国后公示结果: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在单位内部公布出国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
(4)出国任务批件(仅限参团):由省组团单位提供出国任务批件,供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因公出国经费核销使用,同时抄送市外侨办存档。
办理时间:
在符合文件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我办处理意见。
办理地点:
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咸宁市双鹤路18号)538A室外事科
联系电话:
0715-8126225(座机)
0715-812624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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