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代缴社会保险是有权取得生育津贴。
然而,我们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产假期间,职工并不能同时享有公司发放的工资以及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
其次,倘若用人单位已经按时交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在职工产假的这段时间里,企业并不需要额外支付员工工资,只需要凭借女职工所提供的生育凭证,前往生育保险基金处进行申报生育津贴即可,而生育津贴就将替代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上交给员工的生育保险费用基数低于员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标准,这将会直接导致女员工获得的生育津贴金额低于该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水平,因此,企业则必须对这个差额部分进行相应的补充;
最后,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那么在职工产假期间,企业仍然应该按照员工正常出勤的状态来给予其相应的工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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