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完成正式的退出市场行为之后,也就是终局性地注销了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后,普通的股东其实并不需要直接面对相关的法律追责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环境条件之下,尽管公司已经彻底结束运营,注销了登记注册手续,股东却有可能遭到强制执行机构以被执行人身份的挂钩和追究法律责任。
这样的情况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之中:
第一种,公司在没有经过全面、合法的清算程序之前就被予以注销,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公司的解散过程必须在完成清算工作之后,才能递交注销的相关文件并进行相应的登记程序。
如果因为公司的违法注销使得清算无法实现,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提出起诉,同时要求他们甚至还可能涉及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来。
在审理执行异议的审判案例中,执行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时应特别谨慎地进行把握。
第二种情况,公司背负着庞大的债务负担,却无力偿清现有债务,且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同时也拒绝公开其财务明细或者妄图隐瞒真实的财务数据,因此无法准确了解其资产状况。
在此种情形下,执行机构可以将股东作为新的被执行人加以惩罚。
若股东在未全部履行完股本出资义务的前提下便擅自转让其拥有的股权,从而导致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原股东和接手的新股东都将有责任共同承担这个经济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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