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一般不能追加股东。但如下情形除外:
1、法人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抽逃出资的;
2、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
3、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可以解除股东身份吗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股东身份不会被解除。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司法解释对解除股东资格适用情况有:(1)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2)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3)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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