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机构可免营业税。近日,记者从南京市地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五项税收优惠扶持社会养老院的发展。
据介绍,这五项税收优惠包括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税务部门表示,上述所得税、地方税优惠政策中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与此同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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