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税解读捐赠税收优惠
时间:2023-06-07 14:54:41 4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捐赠方面

据悉,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地震灾害地区的捐赠,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全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企业在捐赠活动中,应注意获取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以此作为财务税收入账扣除的依据。具体操作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度或季度预缴时,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地震灾害地区的捐赠,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全额支出,按减除捐赠支出后的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年终汇算清缴时,企业依据有关捐赠票据再按税法规定扣除。

个人捐赠方面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等用于抗震救灾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进行抗震救灾捐赠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以上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抗震救灾捐赠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应当取得捐赠专用凭据。具体为捐赠专用票据、汇款单、银行票据。通过其他方式捐赠的,可以向收款方索取证明捐赠以及捐赠内容的票据。如果是单位组织捐赠的,可以凭接受捐赠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确认后的名单以及凭据税前扣除。如个人自行捐赠的,将相应的捐赠票据或汇款单交由扣缴义务人确认后,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当月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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