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住宅工程中的种种问题,购买者有权请求发展商限时修复这些缺陷;若建筑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到购买者的居住以及使用体验,购买者便有权利要求解除商品交易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首先,当发展商未能按规定时间交付房屋时,购买者应予以催促,且经过催促后,若仍未于合理期限内收到房屋,则购买者有权依法解除该项合同。在此过程中,购买者还可以根据之前的协商结果来决定是否需支付违约金或是赔偿相关损失。
然而,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事项,那么这两项内容将无法同时适用,购买者需要从中选取较高的一项进行主张。
其次,关于期房的质量问题,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购买者有权要求退回所购房屋。
此外,如果期房的质量未能达到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或者期房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了购买者的日常居住及使用,那么无论购买者是否选择退房,发展商都必须承担起违约责任,购买者有权向发展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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