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书的内容有哪些
1、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书的内容有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裁决结果(即是否强制许可使用、范围、期限、使用费用等)、裁决的法院名称、审判人员姓名及日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的条件有哪些
1、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2、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3、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4、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3)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4)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5)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6)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7)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8)附加文件清单;
(9)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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