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请求裁决如何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
时间:2023-03-31 00:10:16 2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条件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二、请求书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请求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三、具体程序

(一)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并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意见;

(三)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并将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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