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安身立命的基础。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是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的权利。实践中,有部分农民往往由于各种原因离开原有经济组织,落户到城镇,那么,这样的话,其原有的宅基地还能否登记发证呢?
首先,户籍的改变不能改变财产权的归属。
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可知,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农民本人有自主选择权,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根据此通知的精神,农民工落户城镇仍然可以拥有宅基地,仍然对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因此可以对其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
最后,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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