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犯罪者应被认定为教唆犯。
该种罪行本质上表现为通过劝导、利益诱惑、暗示、煽动、贿赂和恐吓等多种方式,将自身的犯罪意愿强行灌输至本不具有犯罪意图之人身上,促使其根据教唆者的犯罪企图来完成犯罪行为。
对于实施此类教唆行为且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了相应作用的被告,应依据其所扮演的角色来给予适当的刑罚惩处;
而对于教唆未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则需从严处理,实行更为严厉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